[blog串聯]知識產權---概述篇
 

  粉兔受命於部落格張貼十篇宣導智慧財產權之文章,此為第七篇。因為最近網路觸犯智財權的案例愈來愈多,那你知道什麼是知識產權嗎?你知道知識產權如何保護創造者的權利嗎?看看以下文章(來自維基百科),相信對知識產權會有一些了解,各位別不小心就成為觸犯智財權的人嚕!敬請部落格友觀看,以免誤觸法網。


  知識產權事實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產權,它更像是一種壟斷權——在一段時間內對於智慧活動成果的壟斷。實證經驗表明,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確保智慧活動創造者的利益受到保護,並鼓勵更多智慧活動的產生,從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推進作用,其他公眾也能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受益。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對使用者收取費用,或在一段時間內禁止他人抄襲、競爭來獲得保護。

  通過授予這種壟斷權利,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能夠獲得對其勞動成果的補償。例如一個廠商可能為了開發一種新產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與資金,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對其新產品的保護,則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在其新產品推出後,其他廠商可以在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立即抄襲其成果,從而也因此能夠以更低價格出售相同或類似產品,損害原創作者的利益。這種例子現在常見於製藥業:許多已開發國家的藥廠抱怨,他們在花費多年心血與大量資金投入後開發出來的藥物,最終卻可能被第三世界國家的藥廠仿造,使這些原創藥廠的利益受損。

  知識產權的存在能夠保護創造者利益:在規定的時間內,原創者將獲得相對壟斷權(反專利)法理對濫用知識產權有制約作用),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參與相同產品的製造,除非獲得權利人的授權。原創者可以對使用者收費。而從長期來講,公眾也將受惠:雖然在短期內他們無法享用更加便宜的產品,但是這樣卻能激勵對原創性創新的更多投入,導致未來更多、更好、更便宜的產品的誕生。而知識產權中的相對壟斷也被認為是良性的: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若將產品價格定得太高,只可能刺激其他廠商開發類似但是更便宜的產品,最終受害的是創造者自己,而消費者則永遠是受益者。

  不過近年來,很多人開始相信,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過度擴張,知識產權這個概念創立之初的宗旨已經改變:知識產權的目的已經從保護公眾利益變為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。在憂心知識產權已經觸犯公眾利益的人中,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軟體運動的發起者理察·斯托曼


*本文來自:維基百科













by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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